我住的是售后公房,一個樓層四戶人家,新搬來的鄰居將原鐵柵欄防盜門外移了1米左右,占用門前的共用走道,用來放置鞋箱和雜物。請問能否讓鄰居拆除外移的防盜門?
我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妨害物權或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請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險。該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公寓大樓內各套住房的業主所享有的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復合性不動產所有權,包括專有部分的專有權、共有部分的共有權以及因共有關系產生的管理權,這些權利共同構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對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應由共有人共同使用和管理。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本構造部分,如支柱、樓頂;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及附屬物,如樓梯、電梯、走廊;僅為部分所有人所共有的共有部分,如各樓層間的樓板等。
根據來信陳述的情況,你的鄰居為維護其住房內人身和財產安全在其住房門外安裝防盜鐵門,本無可厚非,但他將防盜鐵門前移,如果影響了你在共用走道中的通行和對共有走道的使用,則構成了相鄰妨礙,你可與對方協商,請他拆除或移動防盜門。如果無法協商,你可提起相鄰糾紛訴訟,請求法院判令你的鄰居采取拆除前移的防盜鐵門、恢復原狀等排除妨礙的措施,以維護你的權利。生活在老公寓樓內的居民,因為建筑結構的先天不足和居民希望提高生活質量的矛盾日益突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更應互諒互讓、和睦相處,在居住硬件暫時無法改善的前提下,共同營造和諧的居住軟環境。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三十五條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