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在市房管局會議室上演了一場中國大媽式的維權。房管局組織召開南光小區物業管理用房協調會,開發商未到現場。房管局和業委會代表經過1個多小時的激辯后,房管局答應在20天內給出答復。這時,會議室擁進幾個南光小區阿姨,強烈要求房管局“為民做主”。”房管局黃副局長答應,周一讓新物業進駐。
爭執:物業用房該多大
11月28日,南光小區六七名業主在房管局大門豎起了橫幅“還我物業管理用房”。小區新物業公司鵬翔物業已經進駐一個月,但仍然沒有辦公地點,保安和保潔人員都是公司另外在外面租房子住。人有三急,保安平時上個廁所也沒地兒。雙方已經經過了近一個月的爭辯,開發商認為,根據1998年廣東省物管條例,業主分攤后的物業用房才能為全體業主所有。現在可以給物業用房,但只能給在原物業辦公室102平米拿出30多平米給新物業辦公。
業委會不同意,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有權拿回102平米的物業管理用房。
房管局20天內給答復
11 點左右,房管局等各有關部門討論完畢,南光小區業委會5名代表進去洽談。業委會拿出相關法律條文,力證開發商必須提供物業用房,并指出102平米的原物業辦公室應該為“物業用房”。隨后提出4點要求:首先,希望房管局責令原物業退出辦公室。其次,根據原物業違背做出11月15日退出物業管理用房的承諾,予以罰款。另外,原物業占用辦公室一個月應該交房租1600元。最后,要求開發商把102平米的物業用房交給新物業使用。
房管局法律顧問李乾律師指出,首先不用討論的是,開發商提供物業用房的必要性,因為根據法律法規,開發商必須提供物業用房。至于這102平方米辦公室的前期物業管理登記,屬于一種合同行為。從私下的角度看,如今開發商不旅履行合同,是很不地道。但這已經不屬于房管局管轄范疇,包括交1600元房租這個要求,都只能一并起訴解決。
房管局能做的是協調開發商一定要提供物業管理用房給物業公司使用,至于給多少,并不是房管局說了算。
經過多番的爭執和口水戰,雙方都沒法說服對方。12點多的時候,房管局黃副局長提出,今天討論了那么多,接下來房管局會根據信訪條例規定,20天內給出答復。黃副局長表示,期間會調查清楚相關情況以及出面進一步跟開發商協商,爭取業主滿意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