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薦房地產律師:
目前,常見的業主維權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行政途徑
就小區規劃。房產證的辦理。房屋質量等問題,業主可向當地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就小區物業管理問題,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主可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另外,在實踐中,還有許多業主采取了上訪.給地方政府領導寫信反映問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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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途徑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三、非暴力的不合作或對抗手段
這類方式可謂五花八門。包括:自制并張貼標語、橫幅揭露房地產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劣跡”,拒交物業管理費用,靜坐.集會。游行示威,阻礙開發商售樓和施工,自行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等等。雖然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并且頒布了相關法律條例,但業主們的上述行為鮮有依法進行,大多演變成妨礙甚至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個別人還受到治安管理條例的處罰,結果得不償失,與其合法的初衷背道而馳。
四、暴力手段
交涉不成,業主們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之間常常爆發肢體 )中突,甚至是大規模的毆斗.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最原始也是最無效的糾紛解決方式卻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屢屢出現,非常令人遺憾,
上述第三.第四種方式,屬于業主們過激的自力救濟,雖非理性所為,卻也屬無奈之舉。究其原因有四:
其一,相關法規不完善、不合理,業主維權無法可依。
其二,業主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糾紛屬于商業合同的糾紛。對于開發商進行合同欺詐或違約的行為,業主可以獲得金錢的賠償,但滿足基本居住需求、代表社區居住品質的綠地、附加設施決不是可有可無的,單純的金錢賠償意義不大。
其三,行政主管部門工作效率低下,違法行政多有存在。主管部門常常采用“拖字訣”或者是遲遲不予答復,或是答復了卻遲遲不見落實;另外.也常常給予”沒有違反程序和規定”的答復,而其中與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暗箱操作卻是說不清道不明。
其四,司法的某些不公正。在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甚至行政部門與業主之間的訴訟中,法院審判不公的現象時有發生,法律賦予業主的權利形同虛設.“維權難”現象中的業主自身原因
盡管業主們在維權運動中付出了時間、精力。金錢甚至人身安全等代價,但成功的例子極少。以北京嘉潤花園為例.業主代表張宗先生在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付出血的代價之后.業主們曾希望就面積縮水,電梯等問題與開發商打官司,但整個小區 278戶業主中,報名的只有一百二十多人.實際交錢的人也不過八十多人.由于訴訟人數太少而沒法起訴。業主維權分析個中緣由.除了客觀原因,業主自身的缺陷成為其維權一大障礙。
首先,部分業主缺乏主人翁意識,業主的參與熱情不高。
其次,業主缺乏對共同利益的認同,”搭便車”心態普遍存在。很少有業主是為公共司題,如綠地。水電。規劃等站出來維權,大多數人是打著為公共利益的旗號,而實質上為自己爭利益;另外,許多業主總是希望別人先行,自己沾到光,如果別人失敗了自己也受不到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