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安徽省首例小區業主委員會告開發商違約案——合肥市金湖新村案將于今日上午在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
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訴稱,合肥興*泰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興*泰公司)開發的金湖新村小區商品房,在尚未綜合驗收的情況下就對外銷售。興*泰公司也沒有按有關規定。向業主委員會移交住宅區規劃圖等有關資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設施,也未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商業用房及物業設施維護費用(包括公用設施專項費、公共部位維護費)。
1996年9月,興*泰公司因連續兩年以上未參加年檢,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興*泰公司遂與合肥市郊區常青鎮政府簽訂移交協議,約定由其接管小區。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認為所移交給他們的資產,不符合合肥市政府的有關管理規定,于2002年4月5日將興*泰公司的兩股東原合肥市信托投資公司(后變更為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合肥分公司)與原合肥常青經濟開發公司(后變更為合肥常青企業集團)告上了法庭。
分析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組織的條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裁定不予受理。金湖新村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享有訴訟權利。
這樣,此案幾經波折后終于在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2004年10月26日,中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支持了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關于訴訟主體資格、要求開發商移交規劃圖、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和商業用房等6項訴請,并判決興*泰公司的兩股東對興*泰進行清算,然后給付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64.29萬元。但對金湖新村關于小區配套公用設施的訴請卻未予支持。理由是,規劃圖上所標自行車棚、汽車庫和幼兒園等設施在購房合同中未有約定。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主任郭某云說,今日二審他們將主要圍繞這個問題展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