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果業主的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采用哪些手段來合法維權?
A:業主與開發商、物業公司相比,在經濟實力、信息、專業知識等方面都處于弱勢,加之市場不規范、法律政策滯后,使業主的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時,業主可選擇以下方式維權:協商談判、集體維權、依法投訴、訴訟或仲裁。因房地產糾紛的復雜性、專業性,最好由專業房產律師指導下或代理。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可視具體情況,單獨或綜合運用以上方式維權,同時注意維權成本,實現權益最大化。
Q:由于開發商隨意更改規劃,我們集體停貸了,請問最壞的后果是什么?
A:貸款關系與買賣關系是不同的法律關系,業主如果停止向銀行償還貸款,將違反借款合同的約定,從而將承擔違約責任,銀行可能會就此起訴業主,并進而拍賣房屋。
Q:我們就墻體建筑材料違約起訴開發商,這就收房有影響嗎?
A:首先需確定墻體建筑材料違約是否構成業主不收房的因素,如果業主確認不因此拒絕收房,而只是要求開發商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則兩者并不沖突,但業主在收房時應以書面形式明確提出對墻體建筑材料的異議和要求,并注意保存證據。
Q:請問交房的時間與收房的時間是否一致?是以開發商通知的時間為準,還是以拿到鑰匙的時間為準?
A:交房時間準確定義應為房屋的交付時間,這在買賣合同中有明確規定,而業主前往收房的時間是實際的房屋交付時間,也就是領取房屋鑰匙的時間。二者一般不一致,實際交付時間比約定交付時間一般要晚,而開發商只要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前發出了交付通知,并具備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即可視為開發商履行了房屋交付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