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日前由最高法院民事審判一庭下發的關于業主委員會訴訟權利的審判意見已經陸續達到各基層法院,該意見進一步規范了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范圍,意味著業主委員會今后將不能想告誰就告誰。 業主委員會是我國房屋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的新事物,其性質和法律地位的討論始終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業主委員會能否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也一直是法律界不斷探討的問題。由于現行《物業管理條例》對此并沒有明確界定,目前各地對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性質說法不一。此前有很多訴訟案件因涉及業主委員會的主體資格被法院裁定駁回訴訟。 2002年4月5日,合肥市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認為開發商移交給他們的資產,不符合合肥市政府的有關管理規定,將興泰公司的兩股東原合肥市信托投資公司(后變更為安徽省信托投資公司合肥分公司)與原合肥常青經濟開發公司(后變更為合肥常青企業集團)告上了法庭。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既不是法人,也不具有其他組織的條件,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裁定不予受理。 金湖新村業主委員會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省高院又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批示,業主委員會符合“其他組織”條件,享有訴訟權利。這也是我省首例小區業主委員會作為訴訟主體狀告開發商違約的案件。 據介紹,在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被確認后,隨之出現了業主委員會隨意訴訟的現象,甚至是業主委員會內部幾個人“私下”里挑起事端進行惡意訴訟,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和司法成本的浪費。 為此,在日前出版發行的《中國民事審判前沿》一書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這樣的審判意見:依法成立的業主委員會在其職責范圍內,經業主代表大會授權,就物業管理有關的、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事宜,以物業公司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與物業管理無關的、個別的或部分業主的事宜,業主委員會無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業內人士認為,最高法院的該意見是將業主委員會的訴訟權利加以規范和限制,在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釋沒有出臺之前,各基層法院將遵照該意見實施,這就意味著業主委員會將不能想告狀就告狀,想告誰就告誰。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