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草案)》昨日起公開征求意見。依照草案中的要求,新的“辦法”實施后,新建小區在業主大會成立之前,將由開發商負責前期物業服務,包括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費。
按照現行規定,新建小區的前期物業服務由開發企業選聘物業企業,業主承擔物業費。盡管很多小區業主們成立業主大會的熱情很高,但由于業主大會有可能對開發企業和物業企業“挑刺兒”,因此成立業主大會阻力很大。
為了“督促”開發企業積極協助成立業主大會,《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草案)》提出,新建小區業主及業主大會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前,由開發企業,也就是建設單位負責前期物業服務,開發企業可以將全部專項服務委托給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將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前期物業服務標準不得低于本市的最低服務標準。
“‘負責’二字包括承擔前期物業服務的費用。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要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前期物業服務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共用部分查驗交接、物業服務交接、違約責任等。”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相關負責人說,開發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及物業查驗交接過程中,應當及時處理解決物業使用中出現的質量缺陷、配套設施設備不完善、設施設備技術不達標等問題,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草案的規定,在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業主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50%以上時,業主們就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申請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協助其成立業主大會,而籌備及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需費用由開發企業承擔。
既然開發企業負責前期物業服務,會不會出現個別小區業主集體放棄成立業主大會的權利呢?據了解,前期物業服務期限到期后,開發企業將撤離小區,如果沒有業主大會“接手”,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企業也將隨之撤離。據悉,關于物業服務責任主體的交接,有關部門還將出臺具體詳則。 (記者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