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常見的因未能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致使買受人承擔風險的情況有:
一、如果此時出賣人一房二賣,善意第三人也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買受人就不能再對房屋主張權利,而只能向出賣人主張退還購房款和賠償損失。但是如果出賣人負債累累無力還款,或者攜款出走下落不明,那么買受人就只剩下房、款兩空了。
二、在買受人支付購房款,房屋產權過戶前,房屋很可能因出賣人欠債,由債權人申請被法院查封,出賣人的賬戶也可能同時被法院凍結查封。如果出賣人欠債情況屬實并且敗訴,買受人同樣面對房、款兩空的局面。 三、我所律師還遇到了這樣的案件,出賣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后,因房屋漲價反悔,要求給付買受人違約金解除合同。但買受人拒不同意,執意要買此房。于是出賣人制造假債務,由假債權人起訴并請求法院對自己的房屋進行查封。又以自己的房屋已經被法院查封,客觀上無法履行合同為由,向買受人提出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這種假債權債務的訴訟法院很難查清,對房屋的查封可以拖延至一年以上,足以擊垮買受人堅持繼續購買房屋的意志。
四、未經全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賣的共有房屋,在買受人支付購房款后,房屋產權過戶之前,其他房屋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或者主張優先購買權的,必然得到法院支持。此時因房屋產權尚未過戶,買受人不具備善意第三人的條件,只能請求出賣人退還購房款,但是能否順利收回,就看買受人的運氣了。
以上足以說明不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可能給買受人造成的巨大商業風險。其預防辦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房屋買賣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的具體時間,預期應承擔違約責任; 2、合同中對于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時間約定不明的,買受人要及時催告出賣人履行義務。
3、如果買受人以現金全款方式支付購房款,首付款的數額要盡可能少。余款在房屋產權過戶之前,不可交付出賣方,也不可交付中介公司保管(中介公司負責人攜款潛逃的事件屢見不鮮),最好通過房屋交易專管賬戶劃轉,或交由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在產權過戶后支付給出賣人。采用這種辦法要由出賣人、買受人與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簽訂書面協議,買賣雙方要查驗律師事務所執照和律師證原件。
房屋產權沒有過戶,除可能給買受人帶來巨大風險外,還限制了買受人對房屋行使多種權利,如房屋的轉讓、繼承、贈與、抵押等,因此,二手房交易的買受人一定要對此引起重視,及時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