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購買預售商品房,因開發商逾期交房并逾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王女士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東城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共賠償王女士十五萬余元。
2000年11月5日,王女士與被告北京首元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契約》及附件,購買首元公司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華世隆公寓B座2層B2號房屋,房屋建筑面積為144.37平方米;在結算房價款時,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暫測建筑面積的誤差超過正負3%,自首元公司向王女士出示測繪部門實測面積數據之日起30日內按房屋單價據實結算;購房款總計為1106385元,單價為7664元/平方米;按約定首元公司應于2001年6月30日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首元公司應向王女士支付相當于購房款總額的萬分之三的違約金。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雙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條件時按規定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并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合同簽訂后,王女士按約定于簽約當日向被告支付購房首付款256385元,后又以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支付了余款980000元。但首元公司未能于2001年6月30日交付房屋。至2001年11月2日,首元公司才向王女士發出《房屋交付通知書》,通知其辦理所購房屋的收樓手續。同年11月3日,王女士辦理了收樓手續。之后,經北京市房地產勘察測繪所測繪認定,王女士所購買的房屋的實測面積大于合同約定的面積,且誤差超出了3%。2003年8月14日,北京市房屋土地權屬登記事務中心向首元公司頒發了華世隆公寓樓的《房屋所有權證》。王女士認為被告逾期交房并未能按期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首元公司認為,王女士遲遲不補交實測面積與暫定面積的差價款,使得雙方不能共同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責任在原告,所以只同意賠償逾期交房的違約金。
法院審理認為,首元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約定于2001年6月30日向王女士交付其購買的房屋,理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違約責任問題,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眾所周知,在商品房交易中,商品房的開發建設者取得其所建設的房屋的權屬證書是辦理商品房交易過戶、房屋買受人取得其所購房屋權屬證書的必要前提之一。首元公司于2003年8月14日才取得其建設的華世隆公寓的《房屋所有權證》,其根本不可能在2001年11月3日房屋實際交付之日起算的90日內和王女士共同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
過戶手續,以使王女士能夠申領到房屋權屬證書。所以首元公司不承擔違約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應按規定承擔違約責任。據此,東城法院判決:被告首元公司給付原告王女士逾期交付房屋違約金和逾期交付房屋權屬證書違約金共計15.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