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拖延辦理產權證如何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該條款確定了合同履行必須遵循全面履行的規則。當事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約定或法定義務,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全面履行不但包括內容上的完整還包括時間上的及時。
房地產開發公司應在交房后,在365日之內辦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記手續,取得整個樓宇的房地產權證(大產證),雙方正式簽訂《房屋交接書》,將你購買的該套房屋過戶給你,為你辦理房屋產權證(小產權)。
你雖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了房屋驗收,并辦了入住手續,實際使用該房至今,但你取得房屋的鑰匙,該公司的交房義務并沒有履行完畢。因為按照法律及合同約定,該房地產開發公司未能在365日之內進行新建商品房的初始登記,并應消滅該房屋設定的貸款抵押(一般有抵押)等,未能與你簽訂《房屋交接書》,并將房屋產權轉移給你;因而應認定該房地產公司違反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條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違約金。
需要注意的是,在房地產交易中,交付房屋鑰匙只是老百姓觀念中的交房概念,但在物權法的意義上,房屋作為不動產,其交付必須進行過戶登記,否則,即使入住房屋也不等于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有開發商將產權過戶到購房者名下,才算在法律上真正取得了房產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