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使用地下水的,經過市公用事業管理部門審核批準。
(二)住宅用電根據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使用臨時施工用電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電。
(三)住宅的雨、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一時無法納入的,要具有市主管部門審批同意的實施計劃,并經環保、水務部門同意后,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
(四)居住區周邊或鄰近道路上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和室外燃氣管道的鑲接;居住區周邊或鄰近道路上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五)居住區內完成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敷設到戶;其中,中心城區的居住區和中心城區以外的高檔居住區還應當完成五類以上數據線(含五類數據線)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
(六)住宅與外界交通干道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聯。
(七)居住區及居住小區按照規劃要求配建公交站點,開通公交線路;暫未建成的居住小區與公交、地鐵站點距離超過2公里的,建設單位應當有自行配備的短途交通車輛通達公交、地鐵站點。
(八)住宅所在區域必須按照規劃要求配建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電、商業服務、社區服務、行政管理等公共建筑設施;由于住宅項目建設周期影響暫未配建的,附近區域必須有可供過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設施。
(九)按本市住宅設計標準預留設置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十)完成居住區內的配套綠化建設。
(十一)住宅周邊做到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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