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規定,出賣人交房的期限超過30日后,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近日,張家口仲裁委員會已正式受理該市首起因逾期交房引發的退房糾紛。
2005年10月,張家口市的王女士以36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當地某房屋開發公司期房一套,并分三次全部交付了房款。雙方簽署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房子于2006年8月31日前交房。2006年10月8日,距離合同約定的房屋交付時間已經過去將近40天的時間了,該開發公司仍未交房。當天,王女士按照合同約定向該開發公司提出退房,并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及占款利息。
按照合同約定,房屋開發公司應在買受人提出退房60日內返還房款,但是,在王女士提出退房的要求后長達80天時間,開發商仍不予退款,據王女士介紹,原因就是對方不愿賠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及占款利息。
近期,王女士正式向張家口仲裁委提請仲裁,請求仲裁解除合同,責令開發商返還購房款、支付違約金,賠償申請人從付款之日起直至返還購房款期間的占款利息。
記者在王女士所持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九條第二款中看到,出賣人逾期超過30日后交房,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60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接受買受人累計已付款0.5%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上寫的明明白白,開發商緣何不執行?記者致電該房地產公司一名姓姚的負責人,他說自己不清楚此事,具體負責此事的工作人員到外地出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