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賠償
開發商應按照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向購房者交付房屋,如果開發商有延期交房行為應向購房者賠償違約金。開發商賠償購房者延期交房違約金有兩個標準:
一、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延期交房賠償違約金的標準時,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向購房者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標準過高或過低都可以申請調整,開發商若發現當初設置賠償標準過高,可與購房者協商調低,參照同樣地段、戶型面積、樓層房屋的租賃價格調整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標準。購房者如發現當初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延期交房違約金的賠償標準過低,也可向開發商提出協商提高,參照標準同上。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二、開發商與購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未約定延期交房違約金賠償標準的,開發商延期交房的仍然應當賠償購房者延期交房違約金。有些購房者在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沒仔細閱讀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草率簽訂合同,而開發商發生延期交房行為,購房者想依據合同要求賠償延期交房違約金時卻發現其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關于“延期交房違約”條款居然沒約定賠償標準,開發商只是在該條款上打了一個“×”號。在此,建議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要認真閱讀合同條款,及時發現合同中對自己不利的條款表述,以便在簽訂合同前與開發商協商修改有關合同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開發商不與購房者簽訂延期交房賠償標準的行為不合法,開發商延期交房依然應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賠償購房者延期交房違約金。依據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