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宿遷中院承辦法官費盡口舌,終于成功調解了一起涉及多達50多名當事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件,房產開發商因延期交房當庭給付106萬元涉案違約金。
2005年底至2006年上半年,蔡某等52名當事人先后與宿遷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某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前向蔡某等人交付驗收合格的房屋,如逾期不交房,將按照總房款日萬分之十計算支付違約金。但由于客觀條件的影響,到了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該批房屋尚未通過驗收,無法交房。蔡某等人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某公司支付蔡某等人逾期交房違約金共計214萬元。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法官了解到該公司延期交房確有客觀原因, 遂首先做通開發商的工作,要求其向購房戶分別賠禮道歉,請求購房戶的諒解。
然后,承辦法官又逐個找購房戶談心,使他們自愿降下了過高的訴求,與開發商愉快達成了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