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位購房者反映,他們購買的商品房到期不能交付,開發商對于延期交房的違約金也一直沒有說法。由于房屋的延期交付,不但推遲了他們的入住計劃,并且購房者的索賠權利也常常得不到保障。對此,他們想知道遇到商品房延期交付時,購房者該如何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去年8月,市民常先生看好了福州路中段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開發商在合同中承諾將在今年5月底交房,恰好他承租的房屋也是這個時候到期。盡管開發商一直未發入住通知,但是,在合同約定的交房當天,他還是來到了小區查看自己房屋交付情況,發現小區道路沒有硬化。開發商的工作人員答復說,房屋將在今年6月18日交付。然而在6月18日,開發商雖然向他出具了書面的 《入住通知單》,然而,他發現小區內電子監控系統形同虛設,許多路燈也沒有安裝。另外,售樓人員竟然打不開他家的入戶門,以至他無法順利入住。
由于房屋交付一再延期,原定的入住計劃又一次被迫作出調整。并且,按照合同約定,房屋每延期交付一天,開發商應按日向購房者支付已交房款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也就是說,除特殊情況外,開發商延期交房一天,應向他支付500多元的違約金。房屋延期一個多月的違約金將是近2萬元,但開發商卻從未向業主明確表示賠償違約金的具體時間,這讓業主們非常不滿。
有關法律人士稱,購買商品房期房時,房屋正在建設過程當中,由于施工中一些不可預見的因素,都有可能造成竣工時間推遲。購房者在體諒開發商的延期交付的同時,也不應放棄追償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法律人士認為,只要開發商存在違約,購房者就有權追償。也就是說,即使開發商延期交房一天,購房者也有權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當然,實際操作時,購房者、開發商不可能每天對延期交房的違約金進行結算。因此,許多法律人士認為,購房者在交房當天提出結算延期交房違約金較為合適。
如常先生的購房遭遇,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的同時,應向開發商提出索賠要求。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給開發商一定的、合理的支付期限,并書面告知開發商。
另外,在通過法院起訴前,購房者還可以向當地房地產主管部門,以及本報樓宇熱線進行投訴,在相關部門協調無果的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通過法院起訴解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