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
陴縣鵑城*景的業主李女士目前打進本報熱線電話咨詢稱,她于2005年12月與鵑城*景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及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中約定房屋在交付使用時要交納一筆天然氣費和光纖費,由于當時她對這些費用的交納并不知情,便與開發商簽定了該協議。今年臨近交房時,她才從朋友處得知,物價局早在2005年2月1日就出臺了天然氣費及光纖費應計入房價,不再單獨收取的規定,當李女士據此找到開發商表示拒交天然氣費及光纖費時,卻被告知雙方已在合同中有約定,如果業主不交該費用,開發商便不交鑰匙給業主。面對這種情形,李女士不知該如何是好。
結果
中豪律師事務所蒲建東律師稱,根據成都市物價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成價費[2005]12號)文件規定的2005年2月1日之后,依據該文件第六條“本《通知》下發后,各開發經營企業及相關單位要加強管理,嚴格執行以上規定。2005年2月1日后,若違反上述規定,物價部門將依照《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以前的商品住宅價格構成以買賣雙方合同或約定為準。”的規定,2005年2月1日之前簽訂購房合同以買賣雙方合同或約定為準。2005年2月1日之后簽訂購房合同其建設費用一律進入房價,不得在銷售價格之外另行向消費者收取開發項目內發生的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氣、排污、通訊、通郵、有線電視、公共照明、園林綠化、環衛等費用。本案開發商無權收取李女士的天然氣費及光纖費,雙方已在合同中有約定的收費條款為無效條款。如果開發商以業主不交天然氣費及光纖費為由拒交鑰匙給業主,業主可以追究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