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家住煙臺市萊山區的李小姐向萊山區某房地產開發商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了開發商交房的具體日期,并明確約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達90天以上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李小姐向煙臺市萊山區某銀行申請了按揭貸款,開發商為貸款提供連帶保證責任。
因開發商逾期交房超過了90天,李小姐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時要求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不同意解除合同,而銀行認為按揭貸款合同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不應與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并處理,三方無法協商一致,遂產生糾紛。
律師說法
本案涉及的焦點問題有兩個:第一、李小姐能否單方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第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與按揭貸款合同的關系是什么?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是否會導致按揭貸款合同的解除?對本案而言,由于開發商與李小姐約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即逾期交房超過90日,李小姐完全可以依據協議約定單方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解除后,李小姐應當向開發商退還房屋,而開發商應當將購房價款及利息返還給購房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94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此種情況下,李小姐可以催告開發商在三個月內交付房屋,如果逾期仍未交付,李小姐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權,單方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4條規定:“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消、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該解釋中的“擔保貸款方式”即我們通常所稱的“按揭貸款方式”。開發商逾期交房,李小姐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按揭貸款合同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李小姐也當然有權解除按揭貸款合同。開發商和銀行拒絕解除合同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