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是一家評估咨詢公司的董事長,2004年12月29日,他和華安公司簽訂合同,購買了該公司開發的時代白云大廈*座樓宇一套126平方米的房屋,總房款為100萬余元,兩天內交房。楊先生付了全部購房款,可開發商卻逾期近三年不能交房。楊先生實在忍無可忍,將開發商訴至法院。根據合同約定,每逾期交房一天,開發商應向業主支付房款萬分之三的違約金。楊先生請求法院判令開發商給付違約金,并會同相關部門對白云時代大廈進行竣工驗收,將房屋交付給他。
法院認為,楊先生和開發商簽訂了合同,都應該履行合約。開發商至今未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無法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業主交付房屋,屬違約行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法院從保護楊先生利益考慮,還判令開發商會同相關部門對白云時代大廈*座樓宇進行竣工驗收,取得驗收備案表,將房屋交付業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