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小袁大學畢業后準備自主創業,經與家人商量,其與私定終身的女朋友決定一起投資開設一家娛樂場館。經過半個月的考察、選址,終于在某區找到一塊面積近兩百平米但租金相對適中的商業房屋。于是,謹慎的小袁與房主幾經交涉,就租賃的房屋的相關問題簽署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房主是一家公司,授權其部門經理小栗簽字并加蓋公章與小袁簽訂了書面的協議。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主將上述房屋出租給小袁,承租期限為十年;付款方式第一年為付六押三(月);在租賃期限內房主須保證出租房屋的結構安全和良好使用,在小袁正常使用的情況下,如房屋出現任何問題,應由房主負責在十日內修復,以保證小袁的正常經營。
合同簽訂后,小袁如期向房主交納了押金及房屋租金,并進行了裝修。但事隔不久,小袁承租的上述房屋便多次、不同程度地開始出現房屋漏水及附屬設施倒坍的情況,給小袁的正常營業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
經與房主的授權代理人小栗多次溝通協商,雙方于2014年2月5日簽訂了一份補充協議,協議中約定:“因多次出現房屋及附屬設施質量問題,且甲方(即房主)未能及時修復,故雙方約定即日起,如再出現相關問題,甲方須在十日內修復完好,并經小袁驗收合格后取得書面確認無誤簽字,否則屬于嚴重違約行為,乙方(即小袁)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2014年7月18日,上述承租房屋再次發生嚴重漏水事件,但房主不僅不主動幫助小袁排除妨礙,盡快恢復其正常營業,還消極怠慢無故不在約定期限內進行任何維修,再次給小袁造成重大損失。
律師說法:針對這種情況,律師指點小袁先對該漏水現場進行公證,進行證據保全;其次,又讓小袁依照約定與對方多次溝通,但對方均不予理睬。針對當時的案情進展,張律師指導其進行書面的通知解決合同。其次進行交涉,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要求其返還小袁房屋押金;賠償小袁房屋裝修款;返還小袁剩余房屋租金;及賠償小袁因房主原因解除合同的相關費用;
庭審中,張律師作為原告小袁的代理律師,提出,按照合同約定,如再出現合同約定的上述情況,小袁有權隨時解除合同。至開庭時,距離合同約定的時間已經超過幾個月了,房主對漏水相關事宜仍無任何處理意見和措施,小袁在多次對其通知并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其有權依雙方的約定行使解除合同權,依法解除合同,且也已經于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時間同日將“解除合同通知”送達房主。小袁于次日搬離承租房屋,并對相關房屋現場進行了公證。雖然 雙方后來簽訂的補充協議僅有房主的授權代理人簽字,沒有公司公章,但首先該授權代理人是有房主授權,小袁有理由相信其有權代表公司與小袁進行交涉并有權簽訂相關書面文件;其次,該人是在房主授權其處理涉案房屋租賃相關事項的職責范圍內的行為,并沒有超越該租賃合同的范圍,因此其與小袁簽訂的補充協議依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遵守。現因被告的原因導致本案合同解決并給小袁造成的經濟損失,其必須依法、依約承擔相關責任。故,原房主的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后,房主應當返還房屋押金及剩余租金,及賠償小袁因房主的違約行為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法院審判:法院經依法審理后,采納了張律師的全部觀點,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