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合同法》相關規定,達到上述三項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情形的,可以采取下列途徑解決:
實際履行—修復
實際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合同規定的義務。
在商品房買賣中,因為主體質量問題,開發商違約以后,實際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較小,如果通過加固等措施能夠修復的,且確保建筑物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請求出賣人依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也稱繼續履行。 同時,購買人仍然可以依據合同約定,主張開發商的違約責任或賠償損失的責任。
解除合同—退房
在實際買受人所購置的房屋如果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較大,不能通過加固等措施能夠修復的的辦法解決問題的,也就是不能繼續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要求退房。買受人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支持。
主張違約金及賠償損失
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買受人不論是請求實際履行(修復)還是解除合同(退房)的,均不影響請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購房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據實際情況要求開發商承擔退還全部購房款、賠償貸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購房的稅費、違約金、懲罰賠償金等法律責任。違約金是由合同當事人預先約定的,在違約行為發生后,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與履行行為之外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量的金錢。
違約賠償損失,是一種因債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依法或依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它是合同中最常見的一種補救方式。在商品房買賣中,主張賠償損失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一是看房屋質量問題是否能夠通過修復解決,如果通過修復能夠解決,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并賠償損失;確實無法修復,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二是修復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脅購房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如果房屋修復后,仍然不能保證購房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購房者就要理直氣壯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三是經多次維修房屋仍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干擾和影響了購房者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裁決。損失的計算,一般包括房款損失(以貸款還是存款利息要看合同約定)、裝修損失、搬遷損失、誤工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