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入住后,發現問題再要求維修時,開發商和物業往往會扯皮、推諉、拖延修理,業主對此束手無策。日前,閘北法院率先在判決中引入“逾期罰則”,要求開發商必須在十五天內修好業主的房屋,逾期一天,補償業主100元,這一強制判決徹底解決了業主的煩心事。
李先生購買了閘北某樓盤,入住后,發現墻面多處開裂,便向開發商提出修復要求。2006年9月,包括李先生在內的8位業主聯名發函給開發商,開發商接到反映后,派人查看,擬定了維修方案,并決定對已進戶裝修后的業主根據維修量的大小再給予300元至500元的經濟補償。但業主認為開發商出具的維修方案過于籠統,沒有誠意,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業主起訴至閘北法院。
訴訟中,有關部門對開裂房屋進行了檢測,結論認為:沉降量較小,且無明顯不均勻沉降;南臥室平頂樓板等處開裂,主要與混凝土材料干縮變形等因素有關,應對開裂處進行必要的修補等,并提出了修復建議。訴訟雙方對上述檢測報告無異議。
法院認為,根據開發商的修復方案,業主不必搬離系爭房,業主應配合開發商進行維修,現場維修確實會給業主生活、工作及水電使用帶來一定的影響,故開發商應給予業主適當的補償,具體數額由法院酌定。為確保盡快修復,減少業主的干擾和損失,法院判令:開發商必須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按修復方案修復,并于開工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若逾期,則每逾期一日,給付原告補償款100元。另被告給付原告補償款1500元,具體開工日期可由被告與8戶業主分別協商確定。
■編后:
“逾期罰則”更多的應用于合同條款中,移用至法院的判決中,實屬創新。如果沒有時限,開發商很可能久拖不修,從而擴大損失,激化矛盾。現在,這一法則靈活應用有效地解決了贏了官司卻難以執行的問題,真正做到案結事了,徹底解決了業主的煩心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