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定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0條規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
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在商品房買賣中如何認定主體質量問題比較復雜,開發商會在主體質量與非主體質量問題上打擦邊球,拒絕按照主體質量處理。在通常情況下,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三種情況:
一)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
二)雖然在交付前經過驗收但驗收不合格。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文件;并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于這兩種情形,寇志中律師特別提醒購房人:
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至少應當要求出賣人由出示由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五方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上述文件,就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三)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在實踐中怎么核驗的問題又是一個問題?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購房人懷疑和認為主體結構質量存在質量問題,則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但要特別注意的是:委托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托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托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