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后一項工作,它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提前投產使用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因為建設單位的提前使用一般應視為已驗收,使用后發現問題,合同已履行完畢,建筑施工方對竣工驗收不負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已合格驗收的情形來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
需注意的是,建設單位仍可依據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業對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在竣工時就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修復或者負責返修、改建以使工程質量達到規定的要求。這是施工單位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建設單位也有權請求施工企業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有質量缺陷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企業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