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二手房時,很多賣家會選擇同時在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掛牌。當買家通過第一家中介帶看房后,還能再通過其他中介公司購買該套房屋嗎?這樣做會構成違約而需額外多支付中介費或違約金嗎?上海房產律師認為買家完全有選擇中介公司提供服務的權利,無須為前次的帶看行為承擔任何的違約責任。
韓先生通過某甲中介公司帶看了一套房屋,看房前韓先生根據甲中介公司的要求簽署了《看房協議書》該協議書明確韓先生或家屬未通過受托方成交,或經受托方簽訂合同后逃付中介費的,韓先生需按房屋報價的2%賠償受托方中介費,并承擔受托方為追討上述費用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一切經濟損失。
但由于甲中介公司無法與賣家協商達到韓先生對房屋轉讓價格的要求,韓先生未通過甲中介公司購買該房屋。之后,韓先生又通過某乙中介公司帶看了該套房屋,并與乙中介公司、賣家簽訂了該套房屋的買賣居間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傭金確認書等,最終完成交易。
甲中介公司在得知房屋已成交后,立即起訴韓先生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給付中介費等各類費用20余萬元。
做了被告,韓先生覺得很冤枉。是甲中介公司無法與賣家談攏價格,自己才選擇了乙中介公司,且也付了中介費用,自己毫無過錯。
為此,韓先生找到了上海房產律師,經分析認為爭議焦點是韓先生未通過甲中介機構購買房屋是否違反《看房協議書》的約定并應按約定進行賠償。本案所涉的《看房協議書》簽訂目的為了防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機會而“跳”過中介,使中介公司無法得到應得的傭金。然而,在甲中介公司無法提供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務后,韓先生通過其他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并未利用甲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機會等條件。因此,韓先生有權選擇中介機構促成房屋買賣合同的成立的權利,且不構成違約。
最終法院認為,出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出售或者買方通過其他正當渠道獲得相同房屋信息,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據此駁回了甲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