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滬版的《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附件二中有關于房屋設備、裝飾情況處理的約定,這里的設備、裝飾指的就是固定裝修。在簽訂合同時,多數買賣雙方僅表述為“現有固定設備、裝飾”,而不對具體項目進行列明。
當賣家在交付房屋時如果把一些電器,如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拆走了,買家能起訴要求賣家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嗎?
【案情】
滬律網律師曾經代理過一起房屋買賣糾紛案件,買賣雙方之間因固定裝修的交付問題鬧的不可開交,最終在律師的幫助下買家的權益才得到了維護。
事情是這樣的:郭先生與金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郭先生將其名下房產以總價320萬元轉讓給金先生,在附件二中約定轉讓價包括現有固定裝修、設備。合同簽訂后,雙方依約完成了付款及過戶事宜。但在交付房屋當日,金先生發現房屋內的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電器都沒有了,連窗簾也不知了去向,當即金先生就拒絕接收房屋。
之后,金先生通過滬律網找了律師,在聽取了金先生的陳述并分析了相關證據之后,律師提出了兩項訴訟請求:1、要求郭先生給付延期交房違約金;2、要求郭先生給付拆除裝飾、設備的折價賠償金。
郭先生在接到法院傳票后提出答辯認為現有固定設備、裝修并未明確包括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電器,窗簾更不是固定裝修,因此自己并不違約,無須承擔違約和賠償責任。
【律師分析】
首先、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電器,窗簾等物品是附合于房屋之上形成固定裝修,如果賣方將其拆除,將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上述設備、設施屬于房屋本身的附隨物品,不應拆除、也不能拆除。
其次、我國《合同法》規定在合同生效之后,雙方對部分履行內容約定不明的,應遵守行業交易習慣。雖然郭先生與金先生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未列明房屋交付時所包括裝飾、設備的具體項目,但根據二手房交易的慣例,一般大眾認知的固定裝飾、設備應當包括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電器以及窗簾等物品。
根據法律規定郭先生在交付房屋時也應一并交付上述設備、裝飾,因此郭先生拆除相關設備、設施的行為構成違約。
再次、郭先生客觀上已經將熱水器、脫排油煙機等電器、窗簾等拆除,并且在金先生提出異議后仍未恢復原狀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等。基于郭先生的違約行為,其應按相關物品現值及重置的費用向金先生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最后,因郭先生拆除裝飾、設備才最終造成了延期交房,致使金先生至今仍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過錯在于郭先生,其未按期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滬律網律師從事實以及法律的層面上對金先生的案件進行分析,并基于以上的分析,幫助金先生提出了相應的訴訟請求。
【判決】
在庭審中,雙方確認拆除的物品價值1萬元人民幣。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郭先生向原告金先生賠償損失1萬元及支付違約金3000元。
【結束語】
在二手房買賣交易中,作為出賣方有保證轉讓的房地產能夠達到正常使用標準的交易習慣,除有明確排除外的約定外,那些相關固定在房屋內的、滿足房屋正常使用的基本設備、設施應當作為房屋的附隨物品一并交付給買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