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家的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樟樹,去年,一場臺風將樹刮倒,
【問】
我家的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樟樹,去年,一場臺風將樹刮倒,對此樹的歸屬權,我家與村委會發生爭執。前不久,我們向法院起訴,法院告訴我們應先到鎮政府去解決。最終,鎮政府作出決定,村委會享有該樹木的所有權。請問,我家對這棵樹是否享有所有權?
【解答】
我國森林法第27條“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城鎮居民和職工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內種植的樹木,歸個人所有”的規定,該樹木應歸你家享有。
如果說這棵老樹雖在你家宅基上(無論你家宅基地何時取得),但并非你家所種植,且對該樹木的權屬有人提出異議,那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6條“因土地、山嶺、森林……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權屬爭議的,應當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對行政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侵權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規定和森林法第17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如你與村委會發生的是權屬爭議,則應行政府部門確權,如權屬明確,只是由于你侵犯了集體或其他個人的權利,或是集體侵犯了你的權利,則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既然現在鎮政府已作出決定,確認該樹歸村委會所有,如你家對此處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