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有一友甲,其祖父王解放前買下乙祖父楊的半座宅院,甲 【問】
我有一友甲,其祖父王解放前買下乙祖父楊的半座宅院,甲祖父筑界墻隔開,界墻寬0.6米,長24米,甲在北院,乙在南院,相安幾十年無事。1984年政府統一換發房產證,為界墻歸屬權產生糾紛,購房時的契約已丟失,只能依據1951年的“土地房產所有證存根”之“地基四至”一欄,甲的載明“東石頭巷 南楊俊生墻外皮 西胡立捷墻中 北學士府巷”,乙的載明“東石頭巷 南楊克順墻中 西閻全勝墻中 北王德五墻內皮”, “地基四至”一欄所載文字無標點符號隔開,只是每句話中間空有半格,因此為界墻的歸屬產生爭執。甲認為“南楊俊生墻外皮”是指“南鄰楊俊生,以墻外皮為界”, 乙認為“南楊俊生墻外皮”是指“南以鄰楊俊生的墻外皮為界”。為此,地市兩級土地部門意見不一。請問,此事應如何認定?法律依據是什么?【解答】 明文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也未見相關的司法解釋。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精神,應是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