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河南省原某村民小組所辦企業倒閉后,場地閑置。去年秋, 【問】
河南省原某村民小組所辦企業倒閉后,場地閑置。去年秋,該組村民張某私自拉磚動工,在該場地內的空地上搭建房屋,用于發展養殖。同期,該組村民張某某經小組公開招標,與小組簽定協議:小組將上述的空地(南北長26米,東西寬14米)租賃給張某某,期限30年,租金6000元一次交清。張某不愿交出空地,繼續施工。張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拆除建筑,騰出空地。張某認為:農村空地依法不能租賃,張某某與小組也未在土地主管部門辦理用地手續,張某某沒有使用權,不具備原告資格,因此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問:張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解答】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的土地可以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為農村內部的村民小組,如果村民小組依法辦理了土地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所有權就歸村民小組所有;如果只是歸他們使用,而沒有辦理土地所有權證書,則不享有土地所有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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