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1985年我合法購買瓦房屋一間,購買時四至明確,該房建于 【問】
1985年我合法購買瓦房屋一間,購買時四至明確,該房建于1968年。1998年我家鄰居拆舊房屋建新屋,其實地寬3.65M,長14.62M,與土地使用證相符。其在建房時,下面是按照3.65M寬的平面尺寸建造,但是,當建到與我屋基礎梁高度一致后,按照3.8M的寬度橫跨建造。比實際伸出了15CM,這正好是蓋過我屋基礎的15CM,鄰居的建房行為已超出了自己的土地權屬使用范圍,我家房屋的基礎應是我的土地權屬范圍,我認為其侵犯了我的合法權益,請問,鄰居的建房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解答】 根據你說的情況,應當認為你對該土地有完全的使用權,該宅基地屬于已經確權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是依法經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內部成員用于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對宅基地享有使用權,占用權,收益權和有限制的處分權。如果對方因為建房而占用了該土地的,應當認為該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因此,對方如果確有你說的事實情況的,可以認為是一種土地侵權行為,應當停止侵權并退回侵占的土地。
不過,因為其侵權行為只是從空間上侵害了你的權益,如果從侵害土地使用權來尋求法律支持就有點困難,你可以從侵害相鄰權提起民事起訴制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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