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家在1983年拆建新房后留有兩間老宅基地,1988年時,老 【問】
我家在1983年拆建新房后留有兩間老宅基地,1988年時,老宅基地隔壁鄰居家提議把我家的老宅基地和他家河邊的弱邊地暫時調種,我們兩家當時說好只是暫時性的調種,以后如涉及建房或村里土地變更或有其它用處時,再調回仍歸原主。因只是暫時性調種,不涉及權益問題,所以當時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協議,只是口頭約定,并叫本村另一村民做證人。(此老宅基地原是在1961年用我家的自留地向鄰居家父親調來的,有協議為據和中間人可做證。此事應和此案無關,亦可證明老宅基地系我家所有。)
大約在90年時,鄰居家提出想把我家的老宅基地和他家的弱邊地永久調換,當時我考慮他調給我的是河邊的弱邊地,沒多大用處,況且挑河時會被征用,就沒同意調換。
在98年時,他家調給我家的一部分地土地征用出賣,因在村里的登記冊上歸屬他家,村里分的補償費也分給他家。他家拿著補償費來給我,我當時明確告訴他我們兩家的地沒有調斷,他家的地分的錢應該由他家拿去,他家也就把錢拿去了。因當時覺得弱邊地也沒什么用處,他家暫調我家的一部份地出賣以后,也沒要求補回等量的土地。實際上,現在他家暫調給我家的弱邊地數量比我家的老宅基要少。
2001年,鄰居家未經任何審批手續,私自在我家老宅基地上違章建造房屋供出租,我家提醒他當時的約定,勸阻其不要建房,他毫不理彩。村干部、辦事處干部多次出面調解后,均表示無能為力?,F在村里土地大都被征用,老宅基地和弱過地的補償費不同,我想拿回自己的老宅基地,通過法律應怎能樣操作。謝謝!
【解答】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雖然你沒有宅基地的所有權,但有合法的使用權。所以你可以向鄉政府申請,由政府依法作出確認或處理。假如不能解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如果給你造成了經濟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當然,也可以直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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