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后,房客擅自把住宅改變為餐飲、酒店、辦公等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房東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記者昨日(2月18日)獲悉,成都市房管局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房屋的用途改變
房屋出租后,房客擅自把住宅改變為餐飲、酒店、辦公等經營性用房使用的,房東可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并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記者昨日(2月18日)獲悉,成都市房管局日前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就房屋的用途改變、租房情況的使用以及物業服務的規范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在《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后,再一次給我市的房屋使用安全上了一把“保險鎖”。該意見目前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并登記備案。
去年十一前已“住改商”的
需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意見》明確規定,凡是經業主大會決定或者相關業主同意,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影響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不得損害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與此同時,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政策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正確使用專有部分,不得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改動衛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閉水試驗。
而對房屋“住改商”問題,《意見》中規定,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將住宅改變為餐飲、酒店、生產、辦公、庫房等經營性用房使用。確需改變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并依法經規劃、國土、消防、工商、衛生、環保等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同時,對于相關手續的完善,《意見》中要求2007年10月1日前,已將住宅用于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小區內發生重大事件
物管須上報相關部門
對于房屋的出租,《意見》中也有再一次明確,凡是經相關機構鑒定存在安全隱患的危險房屋,不得出租。而出租的房屋也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而房屋出租以后出租人也有權對房屋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此,《意見》中明確,出租人應當依法、依租賃合同加強出租房屋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承租人有擅自將住宅改變為餐飲、酒店、生產、辦公、庫房等經營性用房使用或者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等違法違約行為的,出租人可以終止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應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與此同時,《意見》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也進一步進行了規范,要求在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建筑區劃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進一步加強房屋使用狀況的日常巡查,建立本建筑區劃內房屋基本情況、租賃情況記錄簿,發現有違反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行為的,應當制止,告知業主委員會,并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配合規劃、房管、公安、工商、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對房屋使用安全情況的監督管理工作。而為了確保住房安全,《意見》中也明文規定,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成都市物業管理區域重大事件報告制度暫行規定》的要求,切實履行物業管理信息征集、矛盾排查和重大事件報告義務;否則將按照《成都市房地產行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