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關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共有權糾紛中,最常見、最復雜的就是小區停車位的權屬爭議了。據了解,目前我國存在的停車位權屬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停車位為小區的公共停車位,區分所有權人使用停車位,需要向物業管理單位交納管理費,其他人交納停車費。
二是停車位為小區的私人停車位,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時,首先要向開發商購買停車位的使用權,例如購買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權,該停車位為專有使用,其所有權或者歸屬于開發商,或者歸屬于全體業主。
三是停車位附隨于區分所有建筑物的專有部分,建立車位的專有權,為建筑物區分所有權中專有權的標的,停車位進行物權登記,發所有權的權屬證書。
在現實的爭議中,停車位糾紛的主要表現是權屬不明:
有的區分所有權人主張,既然是交付了高額的費用,對于停車位的權屬就應當是所有權,應當頒發不動產所有權證,而不是使用權證;有的主張停車位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所有,每一個區分所有權人都有權使用,不應當由個人出資購買停車位的使用權;有的主張停車位的使用為共用部分的使用,不應當購買使用權,因而使開發商賺取好處而侵害了全體區分所有人的權利;有的購買了停車位的專有使用權,但是物業單位還要每個月收取管理費。
實踐中,多數情況是開發商就在區分所有人整體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上面進行開發,并將其出售給各位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等于是區分所有權人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共有的停車位,卻被開發商將停車位的價金占為己有。這些爭議表明,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領域中,停車位的性質和權屬的問題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的利益,必須規定清晰、明確的具體規則,才能夠保護區分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