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03年,一位東北的老夫妻將老家房屋賣掉,來京投奔兒子,彼時的兒子張先生月薪過萬元,接納自己的父母在北京生活,日子久了,張先生便決定在北京給父母買一套房子,當時,張先生已經在北京買了一套房屋,如果再買要繳納昂貴的購置稅,并且商品房的價格又高,他無力支持,此時,張先生的妻子李某恰巧符合在京購買商品房的條件,于是,老夫婦便借用兒媳哥哥李某的名義買了一套經濟適用房,雙方簽訂了一份“借名購房協議”,約定由老兩口的兒子全款購買該房屋,媳婦的哥哥協助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之后,老兩口一直在該房屋里居住,但是幾年后,張先生離婚了,老兩口住的房子在原兒媳李某哥哥的名下,李某起訴到名下,要求確認房屋的所有權,讓老夫婦和兒子騰房。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李某為房屋的所有權人,但老兩口享有對該房屋的長期居住權。
【案例二】
李先生和張女士結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單位的公房,多年后公房遇拆遷,夫妻二人決定以兒子小李的名義購買并辦理貸款手續。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貸款均由夫妻倆支付。2010年,小李將李先生和張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父母騰房,被法院判決駁回。后小李再次將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判定房屋歸其所有,再次被法院駁回。無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將兒子告上法院,要求確認房屋歸夫妻二人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最終支持了老夫婦的請求,判決房屋歸李先生和張女士所有。
【案例三】
2003年8月,家在外地的趙女士想在北京買房,苦于自己不是北京戶口,為了避免復雜的手續,便找到自己的侄子,以侄子的名義購買了一套166平米的期房,每平方米2650元。趙女士繳納了23萬元首付款后,又以侄兒的名義貸款21萬元,此后按月還款。
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當天,兩人還簽訂了一份《購房協議書》,約定“由趙女士出資,以侄子用本人身份證購買的房屋,產權和歸屬權永久性歸趙女士及其家屬所有”。
趙女士在花7萬元將房屋裝修后高高興興地入住了。為了答謝侄子,趙女士送給他一部汽車和一些現金,總價合計2萬元。
2008年,趙女士要求侄子將房子過戶給自己,沒想到侄子卻不認賬了,稱該房屋屬于自己所有,首付款是向趙女士借的。無奈之下,趙女士只能將侄子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判決:房屋歸侄子所有,兩人之間關于出資的糾紛可另案解決。
【律師解讀】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不少涉案人雖對訴爭房屋有出資的行為,但該房屋為經濟適用房,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必須滿足國家規定的條件。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該行為本身違反國家政策,故出資人主張經濟適用房歸自己所有的訴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即使雙方簽訂了“借名買房”協議,但因損害了廣大符合經濟適用資格家庭的合法權益,原則上也認定借名買房協議無效。
法院在審理“借名買房”案件時,法院通常以房屋所有權證上登記的名字認定房屋的所有權人,實際出資人想要回出資款,首先必須提供充足的證據,如果能夠證明其是房屋的實際購房人,出名人不僅要返還原購房款,還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時法院還會考慮到,這樣判決對實際出資人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出借身份一方會獲得房屋漲價帶來的巨大經濟利益。鑒于此,若實際出資人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系,法院一般認定實際出資人對該房屋享有一定期限的居住權,在出資問題未解決前不用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