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喪偶的顧女士并不因此而疏遠丈夫的父母,反而代替丈夫悉心照料年邁的公婆,孝感天地,老人對兒媳的照料十分感動,先后以字據、遺囑和口頭陳述等方式,表示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產贈與顧女士,并辦理了相應手續。但此舉招來了小姑的妒忌,表示兩老偏心,他們的贈與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便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贈與行為無效。近日,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吳女士的訴訟請求被法庭駁回。
吳老伯和潘阿婆共育有五個女兒、一個兒子,兩人長期和兒子一家蝸居在29.8平方米的產權房中。吳老伯的兒子因病去世后,其妻子顧女士承擔起了照顧公婆以及撫養未成年女兒的重擔。
在顧女士細心照料下,公婆甚為感動,便先后立下字據,言明所住房屋歸孫女所有,今后如果遇到拆遷與他人無關。在熱心鄰居張阿姨的見證下,吳老伯在字據上簽了字,潘阿婆在字據上捺了印。潘阿婆還把老兩口想把房子留給兒媳的想法告訴了所在地區的居委會主任。
不久之后潘阿婆便與世長辭,同年7月,吳老伯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所住房屋屬于自己的產權部分遺贈給兒媳顧女士。次年11月,吳老伯又通過買賣的方式,作價5萬元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到顧女士名下,但顧女士實際并未支付房款。 2004年9月,吳老伯再次立下一份自書遺囑, “我的一切遺產及財產由我的孫女繼承所有”。這份遺囑,有居委會主任、吳老伯原單位退管會負責人以及鄰居張阿姨等六位證明人落款證明。
最近吳老伯溘然辭世。在此后不久,吳老伯的第三個女兒,吳女士再知道父母立下遺囑將房產全留給顧女士時十分惱怒,當即向法院提起訴訟,她認為,房屋是自己父母的共同財產,母親去世時并未留下遺囑,自己享有法定繼承權。父親和顧女士通過買賣轉移房屋產權,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在庭審中顧女士辯稱,自己多年來與公婆住在一起,一直照顧著老人的起居,而老人的女兒們對他們兩個不聞不問。而且婆婆去世一個月后,自己出錢給兩個老人買了一塊價值9800元的雙墓穴墓地,又支付了1000多元的管理費。吳老伯去世之后還向墓園支付了照片及描漆費290元。案件中的遺囑證明人皆可以證明自己多年來一直照顧兩老。所以老人想把房子留給自己,并以買賣方式辦理了產權過戶,實際上是贈與。
由于涉及繼承法律關系,法庭追加吳女士的四位姐妹和顧女士的女兒為共同被告。法庭上,大姐、二姐及顧女士的女兒同意顧女士的意見,另兩位姐妹贊同吳女士的說法。
經過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兩位老人多次以立字據、訂遺囑和口頭陳述等方式,明確表示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產贈與顧女士,并由吳老伯通過買賣方式,將房屋產權過戶登記至顧女士名下,完成了財產贈與行為。
上海繼承律師提醒: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本案中,潘阿婆曾經像所在居委會主任表示自己要將房子留個自己的兒媳顧女士,但由于沒有來得及立下遺囑便離世,而吳老伯將房屋過戶給孫女,雖然是吳老伯單獨完成的贈與行為實際上是基于兩老的真實意思表示。顧女士的女兒對母親實際受贈房屋并無異議。故,顧女士完全能夠取得房屋的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