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承租一套公房,婚后將公房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下,使公有住房轉為個人產權房,但產權證上權利人的姓名僅男方一人?,F夫妻倆面臨離婚,該房屋如何分割?
分析:《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笔懈咴簩Α盎榍俺凶狻钡母拍钭髁诉M一步解釋,其內涵是: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單位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承租”的公房是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單獨購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房的,離婚時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的使用權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人個人所有,剩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