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依據我國繼承法的原理,只能是私有財產才可以繼承。因此,公有住房,包括產權屬于房產管理部門所有的直管公房和產權屬于單位所有的自管公房,不能發生繼承。
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因此,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得隨意處置,不能通過贈與、轉讓等協議方式進行處分,公有房屋使用權需要流轉時,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辦理相關手續。公有房屋使用權不屬于個人財產范圍,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不能作為遺產看待,如果使用權人去世,只能按照規定由符合條件的近親屬繼續承租,不存在遺產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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