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化和住房建設發展,根據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滬府發【1994】19號文)《關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暫行辦法》載于本刊1994年第10期的規定。特制定按成本價向中、低收入職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的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出售公有住房,應貫徹購房自愿、產權歸己、維修自理的原則。
第三條 凡獨用成套的公有住房,均可向獲得新分配住房條件的職工和承租居民戶出售。但列入舊城改造規劃、產權歸屬未定和具有歷史保護價值的房屋以及市政府認為不宜出售的房屋除外。出售公有住房按計劃有步驟、分期分批地進行。一九九四年出售的是一般標準、獨用成套、作居住使用的多層和高層職工住宅。
新分配的公有職工住房應貫徹先售后租的原則。向職工出售新分配公有職工住房的數量,一般應不低于單位每年分配住房總量的30%。
第四條 按成本價購買公有職工住房的對象為獲得新分配住房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足歲的同住成年人。凡承租戶內有多人的,應協商確定購房人;承租人死亡或遷離本處的,應變更租賃戶名后,由同住成年人協商確定購房人。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暫不能購房:房屋擅自轉租或變相轉租的;承租人全家遷離本處的;承租人全家去國(境)外定居,或探親、留學逾期不歸的;承租人去國(境)外定居、探親、留學留有未成年子女的;利用承租房屋改變用途的。
第五條 公有職工住宅出售的成本價,一九九四年每平方米建面積902元 。對職工收入較高的單位,由單位分配的職工住宅,其出售價可在成本價的基礎上適當上調。
公有住房出售時,根據住房所在地段、朝向、層次等情況再乘以相應的增減系數(詳見附件)和成新折扣。
住房的成新折扣率為每年2%,折舊后殘值低于40%的按40%計算。
第六條 對購房者給予以下優惠:
(一)按購房人每一年工齡給予成本價1.2%的優惠。工齡可以新配房職工、承租人或其同住成年人中工齡最長的一人為計算依據,但該工齡最長者及其配偶再遷至他處時不得重復享有受優惠。
(二)為鼓勵職工購房,1994年給予成本價5%的一次性優惠。
(三)購買已租住的公有住房,1994年給予成本價5%的優惠。
(四)購房者仍可按規定享受原有的住房補貼。
(五)購房者免繳房產稅、契稅,并緩征地租。
(六)購買新建住房者免繳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第七條 公有職工住房的實際出售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新分配公有職工住房的實際出售價(元/平方米)=成本價(元/平方米)×(1-年工齡優惠率×工齡)×(1-年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1-鼓勵職工買房優惠率)×(1-面積折扣)×地段增減率×朝向增減率×層次增減率。
已租住公有職工住房的實際出售價(元/平方米)=成本價(元/平方米)×(1-年工齡優惠率×工齡)×(1-年成新折扣率×竣工年限)×(1-鼓勵職工買房優惠率)×(1-已租住公房優惠率)×(1-面積折扣)×地段增減率×朝向增減率×層次增減率。
上列公式中:
成本價——一九九四年定為902元/平方米;
年工齡優惠率——1.2%;
工齡——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齡按市人事局有關規定計算;企業單位職工工齡按市勞動局有關規定計算。在出具證明時,須由所在單位的人事勞動部門加蓋公章,對沒有設置人事勞動部門的單位可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的人事勞動部門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