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遷費的法律性質分析
爭奪公房拆遷費 繼承之訴被駁回
趙先生住在外祖父承租的一間公房中,外祖父去世后,趙先生得到拆遷費近20萬元。他分給二姨、小姨3萬余元。住在天津老家的大舅、二舅的兒子知道后,提起了訴訟,要求代位繼承這筆拆遷費。4月19日,筆者獲悉,法院做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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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大舅的長子與二舅的次子、三子聯合成原告,狀告趙先生的母親、二姨、小姨。原告三人訴稱:“1986年,祖父離京回到天津老家生活。在我們的父親先于祖父去世后,我們繼續贍養祖父至其去世。2002年8月,祖父承租的公房拆遷,被告三人故意隱瞞還有其他繼承人存在的事實,私分拆遷費。這是非法剝奪我們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人民法院判令將祖父的拆遷費遺產分成5份,由原告三人代位繼承我們父親的份額”。
趙先生的母親答辯說:“拆遷費是政府修路補償我兒子的,不同意原告的意見”。趙先生的二姨、小姨表示,聽從法院的判決。
趙先生雖然在此訴中沒有繼承的位置,但因拿了拆遷費,也被列為案件的第三人。趙先生說:“我是外祖父同一戶籍的共居親屬,他去世后,拆遷單位與我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這是政府給我買房用的錢,原告的訴訟請求,我不同意”。
審判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趙先生的外祖父去世時,該房尚未拆遷,不存在拆遷補償費。趙先生的外祖父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權。承租人去世后,其與房管部門簽訂的租賃合同即行終止。拆遷時,拆遷單位與實際居住人趙先生簽訂了貨幣補償協議,趙先生是依據拆遷協議取得的拆遷費,這是拆遷單位根據拆遷協議補償給趙先生的費用,故該項拆遷費不應作為遺產分割。現原告三人要求代位繼承祖父遺產,因訴爭的拆遷費不是遺產,其要求分割拆遷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判決駁回原告三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23元,也由敗訴的原告三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