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擴大,我國公民走出國門去外國定居,甚至加入外國國籍的也日漸增多。那么,加入了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還能否享受國內相關公房福利配給保障權嗎?近日,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就一審宣判了這樣一起案件,對已加入了澳大利亞國籍的王某博(化名)主張恢復原居住上海銅仁路某號承租權和使用權等訴請不予支持。
案例
現年83歲的王某博,原系家住上海銅仁路某號公房的居民,他與其父王某廷(化名)共同承租該號內北間、南西間,該號內南東間公房是他妹夫、妹妹王某(化名)一家承租。1989年2月,王某博注銷戶口赴美國探親,于1998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亞國籍。1996年1月王某博的父親因病去世,王某博居住在同號門牌內的妹妹即向當地物業公司提出變更承租權的申請。2001年3月,當地物業公司收到從美國寄來的信函,信函的字體為打印,內容是同意將租賃卡戶名過戶給王某,落款蓋有王某博的印章。2001年4月,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王某,妹夫將承租的南東間和已過戶的北間、南西間并戶,花去了11.3萬余元作售后公房買下,同年9月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2005年9月末,王某博聘請律師將妹妹、妹夫告上法院,還將當地物業公司立為案件第三人。王某博訴稱,從1996年起,他就定居在澳大利亞,但一直承擔著上海自己名下承租公房的房租。在父親去世后,他還委托妹妹代他繳納房租。2000年11月,王某博的妻子在回滬探親時去世,他又把自己的社保卡轉交妹妹保管,代為領取退休工資并從中直接扣除應承擔的房租、電話費。長期定居在國外的王某博直到2005年,才知道上海原有自己承租的公房,都被妹妹、妹夫侵占去了。現請求法院判令妹夫、妹妹一家與當地物業公司達成的售后公房買賣合同為無效,要求恢復房屋內的設施,賠償律師費、調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王某博的妹妹、妹夫則辯稱,2001年3月當地物業公司根據父親已去世的現狀,考慮到王某博已定居國外多年情況,在被告提出申請,并收到王某博從國外發來的同意變更承租權的信件后,將上述房屋的承租人變更為了被告王某。現王某博卻以侵權糾紛提起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被告還認為,無論是適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國國籍前,上海市關于出國定居者原承租公房的規定,還是適用原承租人加入外國國籍后其是否享有公房承租權的規定,王某博都已經失去了對其原居住公房的承租權。公房出租人與王某博的租賃合同早已解除,那么妹夫作為該房屋的產權人,權利應當受到保護。被告表示不認可王某博的訴請。
當地的延中物業管理公司辯稱,涉及本案件的房屋原系公房,王某博曾經是聯名承租人之一。對于原被告兄妹家庭情況不清楚,為了防止租賃發生矛盾,物業公司是在收到王某博同意變更租賃戶名的信件后,依據有關條例辦理了房屋租賃戶名的變更手續,程序合法。
法院認為
我國原有公房配給制度系保障本國公民居住利益,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王某博于1998年10月取得了澳大利亞國籍,2001年當地物業公司依據這一事實及原承租人王某(亦是聯名承租人之一王某廷女兒)的申請,以及王某博同意變更承租權的信件,將上述房屋的承租權變更為王某博的妹妹。這一變更手續符合上海市的相關規定。現王某博否認同意變更的信件是他本人所寫,但卻沒有提出相關的證據予以證實。王某博認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承租人全家戶口遷離本市出國定居,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當同意繼續租賃的辯解,法院卻以為王某博作為外國人,不僅只是定居在國外,其身份亦非中國公民,不屬于享受我國公房福利配給保障的對象。退一步說,即使沒有王某博本人同意變更租賃權的意思表示,當地物業管理公司也有權終止與他的租賃合同關系,基于這一點所產生的后果,王某博其余訴請,法院均作出不予支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