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簽公房買賣協議無效,公房,又叫使用權房、居住權房,使住房實物分配制度下的產物。過去,居民的住房都是國家或者單位以實物形式分配給個人居住的,個人按照很低的租金標準箱產權單位交納房租,租住該房屋,個人只能居住或者調換、繼承,產權仍然屬于單位或者房管單位,但是單位也不得隨意收回該房屋。個人是不得買賣甚至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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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市民欲進行公產房交易,必須經過津房置換進行公有住房使用權掛牌代理轉讓。然而,市民陸女士與劉先生卻忽視這一程序,私下簽訂房屋買賣協議,該合同屬無效合同。
2011年4月,陸女士與劉先生達成了房屋買賣意向,陸女士將其承租的一處公有住房以40萬元賣給劉先生,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協議》。隨后,雙方到津房置換辦理置換手續時,卻被告知該房屋現估價45萬元。同時,直屬公有住房置換需按照程序掛牌交易。而摘牌過程中,劉先生未能摘牌成功,陸女士與成功摘牌的意向購房人田某按照45萬元的價格簽訂《房屋交付確定書》。劉先生認為,其與陸女士簽訂的買賣協議在先,田某與陸女士之間簽訂的協議無效,訴至法院要求陸女士繼續履行與其簽訂的合同,并辦理上述房屋過戶手續。
律師說法: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有住房承租人只享有對所承租房屋的占有、使用權和一定的收益權,沒有將該房屋以變賣等方式自行處分的權利,即公有住房承租人不享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權。公有住房不能像私產房一樣由買賣雙方任意處分,只能置換使用權。而置換只存在回購和掛牌轉讓兩種方式。因此,只有經過公有住房產權人代表市房地產總公司及其委托直管公有住房置換業務的公司的認可方才有效。規避掛牌交易,私自進行公有住房置換違反現行公產房置換規定的。雙方私下所簽合同也得不到法律認可,屬于無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