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房產交易整個過程,我們發現房屋交付環節極易產生諸多糾紛。
首先,開發商應嚴格遵守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業主。假如開發商未能如期交房,理應提前告知購房者。這里小雨想特為提醒廣大購房者以下幾點:
1、開發商告知期限不可約定過長,以七日左右為宜。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的開發商甚至將逾期告知時間約定為一個月,顯然,這對購房者極為不利。2、購房者切記,約定不可抗力外的情況允許開發商延期交房,此類情況約定越多,對購房者風險越大。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通常指不能事先遇見、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山洪、戰爭等。而房屋建設過程中的天氣異常,如開發商稱“因春季暴雨致使房屋不能如期交付”等這類可預知情況,均不能視作不可抗力范疇。
其次,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交房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否則購房者有權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同》。當然,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購房者究竟是選擇解除合同并退房;還是選擇繼續履行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賠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這就需要購房者在簽訂合同前,仔細權衡后再做決定了。【注:以上兩種違約處理辦法不做累加?!?/p>
然而,從接觸到的案例來看,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房情況還真不少,但購房者若想以此同開發商解約退房就不是那么容易了。問題的癥結在于,幾乎所有開發商都不希望購房者退房。當樓盤出現逾期交房現象時,開發商寧愿選擇支付違約金。如果購房者執意要求退房,在開發商不配合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退房糾紛。
一般而言如果開發商同意退房,購房者本人可持合同備案注銷或更名申請書、身份證或戶口簿、《商品房買賣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向項目所轄區域的市、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受理申請的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確定情況屬實,符合合同備案注銷、更名條件的,出具初審意見,報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中心審批后,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注銷、更名手續。
截至目前,因開發商逾期交房而成功退房的案例寥寥無幾。一旦出現逾期交房現象,按購房合同相應條款規定,購房者既無權要求開發商立即解除合同備案,也無權要求開發商作出退房的答復,處境十分尷尬。
考慮到一系列成本因素,我建議大家如遇到開發商逾期交房,最好同其他業主共同商討解決辦法,切不可一意孤行,輕言退房。購房者若執意退房,目前最快的解決方案只能訴諸法律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