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公有住房購買后,是否可以寫多個產權人名字。
職工家庭購房時,可申請產權共有。共有人必須符合購買公有住房對象的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為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和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周歲的同住成年人。其中的同住人是指本處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況外),他處無住房或他處雖有住房而居住困難的。對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賃戶,則以住房調配單和戶口簿上的同住人為準。
相關案例:
弟弟被“勒令”搬家
劉先生和他的父母、哥哥原來同住一套公房。1993年年底哥哥結婚,家人一起籌資并以哥哥名義買下該房產權,產權證上寫的是哥哥名字。去年,劉先生的父母相繼去世,而劉的哥哥竟以產權證上是他名字為由要劉搬離,稱該房屬于他一人。
法官作出詳解
據了解,1993年8月2日,本市開始試點出售公房產權。1994年5月18日,上海出臺相關辦法,全面推開公房出售。同年6月15日發布實施細則,規定按九四方案購買公房,產權證上雖只能寫一個人名字,但必須由承租戶內的同住成年人共同協商后確定(注:九四方案前無此規定)。于是,售后公房便出現了“九四方案”之前和之后兩批業主。
“由于九四方案規定同住人都要在協議上簽字,方能購買產權,所以九四方案后買產權的業主糾紛比較少,即使他們來追訴產權,也不會得到法院支持。”黃浦法院民一庭陶法官告訴記者:九四方案之前買產權的業主,如果沒有協議的話,產權證上雖登記為一人,并不等于其獨有房屋的所有權。根據本市相關規定,購房的工齡人、職級人、原公房同住人及具有購房資格的出資人主張房屋產權的,可確認房屋產權共有。
針對劉先生的情況,法律界人士認為:劉先生作為原公房的同住人,也屬于政策規定的特定購買對象,并且在購買公房時也實際出了資。因此,劉先生可依據本市相關政策與哥哥協商,協商不成,也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該房屋產權共有,以維護自己的合法居住權。
房地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