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先生未經母親奚老太同意就將同住的公房賣給他人,并拒絕將房款分給母親。八十高齡的奚老太無奈之下,一紙訴狀將兒子兒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們返還三分之一房價款。日前,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奚老太的訴請,判決文先生夫婦向奚老太支付159255元。
1997年3月,文先生工作單位調配了一套公房給文先生夫婦和母親奚老太一起居住。后來,文先生的妻子烏女士沒有征得奚老太同意,就代她在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簽上了奚老太的名字,并加蓋印章。隨后,文先生用2萬多元買下了該套公房,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他的名下。2006年7月19日,文先生以50萬元的價格將該房屋賣給楊先生。
奚老太認為,兒子文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下了該公房的產權,并將孫子的戶口遷入該房屋內,奚老太認為兒子兒媳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故起訴至法院求他們返還所得房價三分之一的房款。
文先生辯稱,不同意母親的訴訟請求。該公房是他單位所分配,母親對該房屋僅享有居住權。他賣房母親當時也是同意的,且他作為系爭房屋的產權人有權處分自己的房產。
烏女士辯稱,婆婆奚老太曾經在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中確認系爭房屋產權歸丈夫文先生所有,現在她無權對系爭房屋主張權利。文先生作為系爭房屋的產權人有權對房屋進行處分。奚老太稱對于文先生買下該房屋的產權不知情,明顯不符合事實,據此,不同意奚老太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被告購買系爭房屋,未經原告同意,而原告與被告均系該房屋的同住人,故系爭房屋的產權應當屬于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現原告要求對系爭房屋出售的價款進行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兩被告辯稱原告對于購房過程是清楚的,當時也同意由被告代為簽字蓋章的主張,因其未能提供相關依據,法院難以采信。
法院根據該房屋售價實際情況,確定被告向原告支付159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