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改變房屋用途是指改變房屋原設計用途或改變房屋實際使用狀況。承租人要求改變公有房屋用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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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房屋使用安全;
(三)不影響相鄰房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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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改變公有房屋用途行為之一的,必須經房屋所有人、相鄰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報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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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居住房屋改為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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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房屋用途涉及規劃建設管理的,還須報規劃管理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