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后是否可以繼續承租公房
一、獲準因私短期出境仍保留公職的歸僑、僑眷職工,可繼續租住原公有住房,并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
二、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在出境前已經按國家及地方的房改政策規定參加房改買房的,出境定居后,其房產權屬不變。
三、出境定居的離休、退休、退職職工的原同住親屬(指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與其有長期撫養關系的其他親屬),凡同住一年以上者,可繼續租住原公房,并按當地標準繳納房租;原居住地施行房改售房時,經產權單位同意,可以按當地房改政策購買原公有住房。
四、港澳同胞眷屬職工、外籍華人眷屬職工因私出境租住公房和參加房改買房,可以比照上述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