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須提交的材料:
1.出賣共有房屋,須提交共有人親自出具的同意證明書。
2.出賣出租房屋,須提交承租人親自出具的棄權購買證明書。
3.產權人不能親自到場的,須提交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
二、出賣公私房屋須知: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須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2.出賣共有房屋,在同等條件下,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3.單位或個人購買已出租的房屋后,不得強攆住戶搬家。房屋成交后,買方應與承租人重新簽訂租憑合同,不得單方變更或終止原租憑合同。如購房人需要住戶搬家,須經承租人同意并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4.下列房屋不準買賣:
(1)無合法證件的房屋(包括違章建筑的房屋);
(2)產權有爭議的房屋;
(3)經批準由國家征用或劃撥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4)經人民法院裁定限定產權轉移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代管的房屋;
(5)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得出賣的房屋。
三、個人購買房屋,必須具有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單位購買公房必須有市級主管部門或區、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證明;單位因特殊需要購買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區、近效區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
四、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經營單位出售商品房屋買賣價格,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房屋買賣價格,可由買賣雙方按照房屋的質量、用途、所處地段等不同情況協商確定。
五、買賣房屋,雙方須簽定房屋買賣合同,并在一個月內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
六、房屋買賣雙方經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后,買方應持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發給的房產賣契,到房地產管理局房政科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申請房屋所有權證。
七、買賣雙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辦理買賣過戶手續和產權登記的,可出具公證委托書,委托代理人代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