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九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的意見》發布以后,不少二手房的賣方和買方詢問二手房買賣的繳稅規定。目前,個人二手房交易需要繳納的稅主要涉及契稅、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5種稅。
賣房需繳納的稅有: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
營業稅 本市普通住房的標準是: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三項條件缺一不可。 依據普通住房標準,營業稅優惠政策的具體規定為:2006年6月1日以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免征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按其銷售價格減除原購進價格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含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個人所得稅 市民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屬于“財產轉讓所得”,因此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賣房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時,涉及的稅收優惠政策與過去一樣,沒有新變化,仍為三個:
第一個稅收優惠政策是,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賣房人可以拿著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的有關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征手續。
第二個稅收優惠政策是有關換購住房的,即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內按市場價格再購房的,其出售原有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視新購房的價值進行全部或部分免稅。具體為: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前一年內購買了新住房的,如果新購房的金額大于或等于現住房的銷售額,那么,現住房銷售時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享受免征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新購房的金額小于現住房銷售額,則可以按照購房金額占現住房銷售額的比例,享受減征同比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個稅收優惠政策是個人出售已購公房適用的。個人出售已購公房,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方法是,個人出售已購公房售房款,減去住房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優惠體現在,其中屬于被減項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是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計算的,而實際上許多人從單位購買的公有住房價都低于這個標準。
印花稅 賣房要繳的第三種稅是憑證稅性質的印花稅。交易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產權轉移書據”,適用的印花稅稅率為0.05%。
土地增值稅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個別市民要賣的是居住不滿五年的非普通住房,還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具體規定是:居住滿三年未滿五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三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
買房需繳納的稅:契稅、印花稅等
印花稅 繳納標準與賣房者一樣。 契稅 如果要購買的房屋是符合新標準的普通住房,就能享受在3%的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的優惠政策,即按1.5%的稅率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