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避稅:二手房陰陽合同無效
一、基本案情
2008 年 3 月,張某通過北京某知名房產(chǎn)中介公司(下稱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該房屋坐落在北京市朝陽區(qū)雙橋某社區(qū),建筑面積 105 平米,單價約 10000 元人民 / 平方米,總價 1100000 元人民。簽訂合同時,中介公司聲稱:可以做一個“避稅合同”,讓張某少繳稅;房主李某不愿意,要求合同單價與總價如實填寫,經(jīng)過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的耐心“講解”,勉強簽字同意。 2008 年 4 月 15 日 ,買賣雙方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員共同簽訂三份協(xié)議:《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單價與總價按照《補充協(xié)議》的約定計算。《補充協(xié)議》中約定:房屋單價 5000 元 / 平方米,綜合補償金 575000 元,總價 1100000 元人民幣,首付 40 萬元,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nèi)支付;余款在辦理過戶手續(xù)時支付。 2008 年 5 月,北京市房價開始下跌,張某開始猶豫不決; 2008 年 5 月 10 日 ,張某明確告知李某,雙方之間的合同無效,并要求李某返還張某支付的“定金” 20000 元人民幣;同時,張某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 40000 元人民幣。李某覺得非常“冤屈” ---- 難道自己賣房還賣出了毛病?中介公司更是理直氣壯:你張某自己違約,我們不會退還任何費用。
2008 年 6 月,張某將李某和中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合同無效并要求李某返還定金支付利息;要求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賠償損失。 2008 年 8 月,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作出判決:( 1 )張某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2 )李某返還張某定金 2 萬元;( 3 )中介公司返還中介費 40000 元;( 4 )駁回張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律師評論
1 、二手房買賣中,“避稅”合同、陰陽合同無效。眼下,房產(chǎn)中介公司在促成交易后,唆使買賣雙方簽訂所謂的避稅合同 ---- 通過分解房屋總價的方式達到買受人或出賣人少繳稅費的目的。當事人對此行為也是將信將疑,加上中介人員的“講解”,便同意了這個“慣例”。此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利益,屬于無效合同(合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
2 、“避稅”合同、陰陽合同無效之后果。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恢復原狀是基本的后果:返還財產(chǎn)或折價補償(合同法第 58 條)。合同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與依約定行使解除權(quán)的情形相似:合同一方因為對方違約而行使解除權(quán)后,對方并不因此免除違約責任。本案中,合同雙方惡意串通,都存在過錯,因而,法院并沒有支持張某的賠償請求。
3 、“避稅”合同、陰陽合同無效,中介公司應當承擔責任。作為居間合同的當事人,中介公司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 425 條第 2 款)。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退還中介費是沒有疑問的。但是,中介公司如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多大程度上承擔責任,這兩個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
4 、合同無效,房價漲跌的損失由誰承擔。雙方簽訂合同至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期間,房價可能發(fā)生變化:房價上漲,購房人可能需要支付更多的金錢才能買到同樣大小的房屋;房價下跌,賣房人的房屋貶值,遭受損失。這部分損失,劃定責任承擔時,應當視情況而定:作為守約方,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責任;但是,雙方都有惡意的時候,此類損害賠償?shù)囊蠛茈y得到支持。
三、法律依據(jù)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2 條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58 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 425 條第 2 款: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guān)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需家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