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據新司法解釋認定格式條款無效中介公司敗訴
臺灣來滬買房居住的鄒女士委托一家房產中介公司出售自家的一套商品房,幾天后改變主意表示要取消委托,卻不料中介公司告知已經找到買房客戶催促鄒女士辦理買賣手續,否則依據之前簽訂的“獨家銷售委托書”鄒女士需支付三萬余元的違約金,鄒女士拒絕后雙方為此對簿公堂。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今年5月13日起施行的合同法新司法解釋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委托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鄒女士無需支付違約金。
臺灣來滬居住的鄒女士與其尚未成年的兒子名下有一套位于上海市徐家匯路的商品房。2008年11月10日,鄒女士委托上海某房地產經紀公司出售這套房子,為此簽訂了一份《獨家銷售委托書》。雙方約定房屋出售總價為3,030,000元,獨家委托期內,鄒女士不得擅自取消該項委托,如果鄒女士違反約定或在委托期內存在任何反悔不再出售等行為,導致公司介紹的買方客戶無法按時與鄒女士成交,均屬鄒女士違約,此時鄒女士須按委托出售總價1%支付違約金。
簽約三天后,鄒女士表示暫不想出售此房,房產經紀公司的員工卻在11月21日發短信告知鄒女士對方客戶已于2008年11月11日支付了意向金10萬元,后在12月17日向鄒女士所發的簽約通知函中又稱購買方于2008年11月15日在其公司支付了意向金10萬元,一再催促鄒女士至公司辦理相關售房事宜,鄒女士對此均予拒絕。房產經紀公司將鄒女士告上法庭要求鄒女士按約支付違約金。一審依據雙方簽署的“獨家銷售委托書”判決鄒女士支付房產經紀公司違約金30,300元。鄒女士不服上訴。
一中院審理后認為,合同法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房產經紀公司提供的“獨家委托期內,鄒女士不得擅自取消該項委托”的格式條款加重了鄒女士責任、排除了鄒女士的主要權利,房產經紀公司方面也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請鄒女士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故認定該格式條款無效。遂改判駁回房產經紀公司要求鄒女士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3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