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簽補充協議 維權成本增大
【情景回放】 2007年年中,房價快速上漲。蔡先生和家人到某樓盤看房。由于尚未開盤,銷售員表示,可以先交“誠意金”,等到選房時再過來簽一個開發商認定的“確認單”,就算訂下了這套房子,隨后再簽訂正式的合同。
等到開盤選房時,蔡先生正好在外地出差。他擔心搶不到好房源,銷售員也希望促成成交,于是銷售員建議,由其模仿蔡先生的筆跡簽訂“確認書”,留住房子。當時蔡先生非常感謝銷售員幫忙。
在隨后的合同簽訂、首付款交納的過程中,雙方合作都很愉快。有一天,他又接到銷售員的電話,說合同中有一個小的特價房補充協議上缺一個簽名,要盡快簽上。蔡先生就簡單問了一下內容,銷售員表示這個名是簽漏了的,條款他都看過,如果蔡先生不介意,她幫著寫上就可以了,不用太麻煩跑一趟。蔡先生同意了。
【后果】 2008年,蔡先生因資金的原因希望退房,并愿意向開發商交納違約金。但是開發商給他出示的補充協議顯示,如果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10%的違約金,這比一般的合同中2%-3%的違約金高出許多。
對于補充協議上的簽名,蔡先生說不是自己簽的,應視為無效。不過開發商表示,簽字樣式很接近,他們無法看出是不是業主本人簽的,蔡先生所指的銷售員已經離職,無法對證。蔡先生的維權成本增大了。
【預防】 無論是在漲價還是降價的時候,買房人有一個比較容易犯的錯誤,就是簽合同比較隨意。不少人認為很多條款都是固定的,自己也沒有辦法修改,就沒有必要認真看了,一些條款也不一定看得懂,買上房子就行了。如果過于信任銷售員,讓其在一些重要文件上代簽名,就會埋下產生糾紛的隱患。切記,無論簽訂哪些合同,都要親自確認后才簽名。
關鍵詞2:退款期限
未約定退款期限 協商難
【情景回放】 李小姐去年簽訂購房合同后,卻一直沒有提供辦理貸款的相關材料,因而房貸一直沒有辦下來。后來,李小姐提出退房。開發商表示,退房可以,但要先等一等。
李小姐后來查了一下合同,才發現合同中盡管有不辦按揭可以退房的條款,但是并沒有約定退房的期限,尤其是退款的期限。
【后果】 合同中沒有約定退房期限及退款期限這一條,李小姐不得不三天兩頭去找開發商協商,目前仍未辦妥。
【預防】 北京市卓智律師事務所袁前嶺(袁前嶺博客,袁前嶺新聞,袁前嶺說吧)主任律師表示,盡管不配合貸款手續有可能降低退房壓力,但是他希望購房人要有契約精神,尊重法律,不提倡采取這樣的形式退房。
但若沒有約定退房及退款期限,無論是房價上漲或是下調,一旦有糾紛,這一條款都是不利于買房人的。
房價下調時,開發商可能會拖延退還首付款的時間。一位知情人士表示,最長可以拖延兩年才給退款。而房價上漲時,開發商因手持辦理貸款的主動權,對部分房子進行“合法”的一房多買,誰的價格高就優先給誰辦貸款,低價者“出局”。
購房者要力爭在合同中簽訂補充條款,約定退房退款期限。
此外,一些外資銀行的放款條件和內資銀行不一樣,因此,對于已購房且及時提交材料申辦貸款,但開發商辦不下來的,購房人可以提出自己去辦。
關鍵詞3:內部關系
忽悠“內部關系” 承諾難兌現
【情景回放】 2007年下半年,某開發商內部人士向呂先生透露,有位業主想賣房,只要下家能夠補償一定的差價,可以以低于當時市場價不少的價格賣出。由于該業主想低調處理,轉手的手續都由該內部人士代為轉交。呂先生和這位內部人士有過一段時間的簡單交往。該內部人士表示,自己是公司的管理層,如果房屋有問題,他可以保證幫助他退掉。
當時,呂先生看到房價一直在漲,便懷著感激的心態買了這套房子,并把數萬元的補償金交給這位內部人士。
【后果】 去年以來房價波動,由于有著此前的承諾,呂先生找到這位內部人士要求退房。該人士起初表示盡量協調,但幾個月之后,這位人士突然告知呂先生,他已經離職了,不能幫上什么忙。當時幫助退房的承諾是代表個人的,不是代表公司。
更重要的是,其合同中有一個延期不配合辦理貸款、以及延期不收房的懲罰性條款,每日的違約金幾百元,等到他知道不能退房時,違約金已經積累到數萬元了,目前進退兩難。
而他去公司財務了解情況時得知,原業主并沒有所謂的補差價要求,款項去向不明,而那位內部人士也也沒有留下任何收據。
【預防】 在房價上漲和房價下跌時,很多人都熱衷于“內部關系”來辦事。但近期房產公司人事調整比較頻繁,如果分不清楚其行為是代表公司,還是代表個人,一些糾紛就很難處理了。還是要多方確認所謂“內部消息”,以公司的最終確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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